武汉商标注册的三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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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商标注册的三个原则

作者:湖北金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3 08:56:55

武汉商标注册的三个原则

1、分类申请原则 一份申请只限于一件商标。在不同类别的商品申请填报同一商标的,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2、禁止恶意抢注原则 商标申请人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由一定影响的商标。

3、申请在先原则(1)申请在先为原则,使用在先为补偿,申请人对同一商标发生冲突时,以申请在先为原则,使用在先为补偿。不同一天申请的,则公布申请在先的; 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  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已经通知但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2)优先权的确定。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或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承认的国家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1)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2)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那么针对实施细则51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问题1:在提交新申请后,主动修改的时机?  

问题2:是否允许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  

问题3:如果允许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的话,那么对修改的权利要求又有哪些限制呢?  

针对问题1:在提交新申请后,主动修改的时机?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的规定可知:  

①针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修改的时机有两个: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  

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  

其中,a种情况比较特殊,因为我们提交新申请的时候,为加快审查进度,一般会在请求书中要求实质审查请求,这样会导致在后续审查过程中不会单独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这里,我们讨论的a中情况指的是,在提交新申请的时候,未提出实质审查的情况(有一些企业在提交新申请的时候可能不会要求实质审查,而在后期的市场调研过程中,再确定是否需要提出实审以及何时提出实审),则申请人可在自申请日起三年内,随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提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交主动修改文件即可。  

②针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  

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针对问题2:是否允许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  

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1.1中记载的“不论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属于主动修改还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都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就是必须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而审查指南和专利法中没有明确指出不能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的规定。因此,毫无疑义,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在主动修改中是完全允许的。  

针对问题3:如果允许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的话,那么对修改的权利要求又有哪些限制呢?  

因为在专利法和审查指南中没有对主动修改进行明确的说明,以下仅是个人的一些观点,如果有不对的地方,欢迎大家指正。  

根据专利法33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A、专利法33条只是限制修改超范围,但是并没有限制权利要求的重新划分。  

这样就有一个好处是,发明人可以提前占上申请日和申请号,在后期主动修改的时候只要不超范围就可重新划分保护权利要求,确定新的保护范围。  

此处注意两点:第一,与优先权区分;第二,即使重新划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必须在原说明书中有记载。  

B、可以增加权利要求的数量,例如,在中国专利中规定,权利要求超10条的,每超一条增加150元的官费,这时候我们可以将几条权利要求的内容以并列的形式写到一条权利要求中,在后期的主动修改时,可以将其拆开。在主动修改期间增加权利要求一般不收费用。  

因此,在主动修改期限内,对申请做主动修改,可以增加权利要求或改变保护范围,只要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即可。

商标注册成功后,一切都不顺利。合理规范的使用可以有效地延长商标的使用寿命。如果不使用,就意味着死亡。

一、对长期不适用的商标,应当妥善规划和管理。在一定时期内,应当专门或者故意保留一定数量的证据,以备继续使用。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中,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的姓名、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商标局应当注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核准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立法目的是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督促商标权人履行不处罚商标权人的持续使用义务。

因此,在商业活动中,公开、合法、真实地使用商标标识,标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并使相关公众能够区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不同市场主体,都是商标的使用方式。

二、商标注册成功后,在商标使用过程中,要学会如何有效地保留使用证据。一般来说,最常见的证据包括广告、宣传册、发票、合同、各种活动等,善于在相关证据中展示商标信息和使用时间。或者保留其他证据。例如,对于发票,可以在备注栏中填写商标信息。例如,在合同中,将徽标放在正确的位置或页眉和页脚中。

三、商标权的确认可能是一个艰难而漫长的过程。不要过早放弃选择。”京东“三一商标撤销案,前后约6年终审结束。与京东公司注册的“京东”商标相比,被驳回的商标很多,有的坚持继续维权,申请驳回和复审。它甚至可以向知识产权法院、高等法院上诉。许多商标在法庭上得到了成功的承认。

四、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立法宗旨,今后,对于他人注册的商标,应当“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查,未发现使用痕迹的,勇敢申请“注销”。商标权人未提交商标法规定的证据的,由商标局予以撤销。这样,真正想用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注册。得到保护。因此,提醒所有商标持有人进行注册,并确保注册和保存您的商标使用证据。做好品牌商标保护工作,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实用性。策划并有目的地策划品牌经营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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