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中的商标如何变更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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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中的商标如何变更地址?

作者:湖北金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6-12 08:17:26

企业注册商标也要选择适合的,合适的商标不仅能恰如其分保护产业,还能为品牌推广出力。

1.拥有商标的方式1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是最传统、最常见的拥有商标的方法,企业或个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亲自或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出武汉商标注册申请,经过商标局审核通过的商标便是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可以享有商标专用权。优势:花费少。缺点:时间长(目前来说,商标注册从申请到下证最快也要13个月);风险高(商标注册步骤多,每一个步骤都可能有注册不成功的风险);自己申请对专业度要求较高。适用情形:为品牌发展、产品上市做准备的企业;想注册防御商标的企业。

2.商标使用许可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也就是说,企业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有偿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授权使用。举例,王老吉商标当年就是这么着的,所以商标使用许可要注意的东西可不少。优势:选择范围广,时间短,费用较少。缺点:利益受损的可能性较大,需要续签,一旦不能续签,日后品牌发展将受到限制。适用情形:品牌代理商、加盟商,或需要快速获得商标的企业。

3.商标转让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将其注册商标转移给他人所有。也就是说,企业可以通过有偿的方式购买他人的注册商标。交易双方自由协商,并签订转让协议,随后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后予以公告即可。与商标许可不同,商标进行转让之后意味着企业已经获得该商标的所有权,也就是说,这枚商标完全属于购买企业,一旦转让成功,无需再签订其他合同,也不再付出其他费用。

优势:选择范围广,时间短,手续简单,风险低。缺点:费用较高,寻找联系人比较困难,谈判过程需要技巧。适用情形:创立自主品牌,入驻天猫等电商平台、需要快速获得商标的企业及个人。总的来说,获得注册商标的方法比较多样,企业大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方法,也可不拘泥于一种方式,将多种方法搭配起来使用,在进行商标交易或商标许可的同时注册自己的商标。

2.类别选择商标的类别有45类,一个类别中,又分为各种群组,群组下面还有服务项目。要根据自己的行业性质和产品的定位,去筛选类别。另外,一个产品可能涉及多个类别,例如食品相关的,可能涉及29类、30类、31类、32类、33类等。所以,小编建议第一次申请注册商标的人最好找专业代理机构进行顾问注册。

3.名称选择一个合适的商标名称能够与产业的发展相得益彰,例如,说到饿了么就知道是餐饮的,茶颜悦色就知道是饮料的。又比如,露华浓取自云想衣裳花想容,春风拂槛露华浓含义也十分符合其化妆品牌,从名字上看就分外吸睛。

4.遵守《商标法》当然,《商标法》还是要遵循的,不得注册的商标不注册,相似相同的商标尽量避开,例如,你想要做避孕套生意,想着中央一套也太合适了吧!但这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在合适也变得不合适!

一般来说商标变更发生在商标核准注册后,当武汉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之时,应当向商标局主动申请办理相应变更手续。但是,在2002年9月15日《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后,相关规定做出了改变“已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其申请人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注册申请中指定商品。”

注册中的商标需要变更地址的,那么就主动办理商标变更手续即可。办理商标变更第一步就是选择手续办理的途径。申请变更商标注册地址或其他事项的,可以通过不同方式进行: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办理商标变更第二步就是准备变更申请材料。注册中的商标地址变更的,需要填写《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地址申请书》,如果商标申请人同时申请变更名义和地址,填写一份申请书即可。此外还需要的资料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最后,办理商标变更的手续费是250元。变更申请提交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变更申请,商标局给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给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金典商标网一站式商标代理服务为您提供代理商标变更服务,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等其他事项发生变更的,都可以咨询金典商标网商标顾问办理变更手续。

在商标行政执法以及司法保护中,判定两件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是经常遇到的情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未经武汉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判定标准作出规定。在行政执法实践中,通常可以参照以下司法解释或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八条之规定,“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六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4)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二款,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条提出,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2号)第十六条则规定: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第6条曾提出: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要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市场知名度,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以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净化市场环境,遏制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18号)第19条进一步提出:妥善处理商标近似与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的关系,准确把握认定商标近似的法律尺度。认定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常情况下,相关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上构成近似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相关商标构成要素整体上不近似,但主张权利的商标的知名度远高于被诉侵权商标的,可以比较主要部分以决定其近似与否。要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与特殊情况下允许构成要素近似商标之间适当共存的关系。相关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相关商标的共存是特殊条件下形成时,认定商标近似还应根据两者的实际使用状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判定,注意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在中国进行武汉商标注册,主要通过在中国的商标代理公司或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来申请商标。只要负责办理商标注册的公司在商标局备过案,就可以了。外国企业或个人注册商标所需要提供的材料为:

1,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原件一份;2,商标图样一份。3,申请人信息的中英文翻译一份其他资料均有商标代理公司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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