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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商标注册查询申请办理的内容
关于武汉商标注册查询申请办理的相关内容,我司小编下面为申请人进行详细介绍。商标注册查询办理可以到我司商标注册网顾问进行咨询。我司拥有专业商标查询系统和专业的商标顾问,为申请人提供全方位的商标注册申请服务。关于商标注册查询办理的内容,我司小编下面为大家进行介绍。
商标注册查询一、商标注册申请方式。商标注册申请可以是委托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和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进行办理。商标注册大厅位于市,远距离的申请人不建议选择这种方式。推荐到专业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我司有专业商标查询过程,可以对于商标进行分析,提高商标注册申请成功率。
二、商标注册流程:
1、商标查询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提出注册申请前,对其申请的商标是否与再先权利商标有无相同或近似的查询工作。查询不是商标申请注册的必经程序,查询的范围以查询之日起已进入商标局数据库的注册商标和申请中商标为限,并且不含处于评审状态的在先权力信息,结果不具法律效力,仅仅作为参考,并不是商标局核准或驳回该申请的依据;
2、受理商标注册通知书缴费后商标局将接收到商标申请资料,会先详细检视注册申请书及商标小样等所有附件,以查看申请书内须填写的部分是否已经填妥、有关资料是否正确、所需资料是否齐全。预计20个工作日左右,商标局会出具受理通知书;
3、审查。商标局会查核有关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符合中国商标法律法规所订的注册规定。如审核通过,申请过程将进入下一阶段:初审公告阶段;
4、登报公告。初审公告为期三个月,如无人提出异议,该商标就可以成功注册了;5、注册成功:商标注册被可准后,便会把该商标的详细资料记入注册记录册,并向申请人发出注册证明书。注册日期会追溯至提交申请当日,换言之,作为注册商标拥有人的权利,应由提交申请当日起计。
(一)药品名称概念药品名称包括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由于药品的特殊性,WHO(世界卫生组织)制定了药品国际非专利名称(INN),即国际通用名称。无论各国的专利名称和商标名称如何,都可使全世界范围内一种药物只有一种名称。我国与之对应的中文通用名即法定名称,即药品的通用名称或称药品的法定名称,最好不要做为武汉商标注册,以防被驳回申请。
药品商品名称是药品生产企业在商标注册药品时,根据自身需要而拟定的药品名称。06年药监局发布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药品商品名称的管理通知》中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对本企业生产的药品,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法定的通用名称之外,另行拟定商品名,报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该商品名作为商标注册;药品商品名称须经药监局批准后方可在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上标注;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标注的药品名称必须符合药监局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的命名原则,不得使用与他人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
药品商品名称的特殊性在于实行审批制度,由国家食品药品临督管理局负责。严格来说,药品商品名称并非是知识产权上的法律概念。在注册为商标之前,它仅是某个药品的通俗名称,不受法律保护;除非是知名药品的特有名称,才作为一种商业标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而一旦成为注册商标受商标法保护后,实质上可以称之为药品商标名。所以,药品商品名并不应视为药品名称,而是定性为商业标识更加准确。
(二)与商标的比较由于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特征,不能使用直接表示药品功能等特点的标志,但药品商品名称却可以体现其自身的特点和功用。药品商标虽与药品名称同为使用在药品上的标记,但两者的功能有所区别:药品的商品名称不同,则意味着处方药名、赋形剂、原料质量、生产过程等不同;药品商标则用于识别不同药品生产厂商或药品品种、剂型,同时具有品质担保功能,保证药品的同等质量,维护其良好声誉;另外,还兼有广告性和宣传性。
药品名称和商标可能互相转化:药品商品名称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后可作为商标注册;而商标也可能因为使用不当而丧失显著性,从而演变为药品通用名称,如阿司匹林、仁丹等,都曾是注册商标,但最后丧失了显著性特征。已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可以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药品商品名。
技术交底书的提供,一般适用于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的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一般不需要提供技术交底书。
技术交底书是申请人提供给专利代理人的技术资料,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书的书面材料,该技术资料是代理人撰写申请文件的依据,技术资料的内容应包括名称、发明或实用新型所涉及的技术领域、与发明或实用新型相关的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及其附图说明、申请技术在实践中的实施例等。
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技术交底书”的要素和撰写要求
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名称(字数:25以内)
要求:简短、准确地表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和类型。
发明内容
1、发明目的:实事求是地指出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2、技术解决方案:要清楚、完整、准确地加以描述,特别是要把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发明点尽可能地描述清楚,并不仅限于发明的基本原理,以使本领域内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实施为准,并且在描述技术解决方案的每项技术手段(包括每项结构的位置和连接关系)时,相应地说明其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仅以文字说明较难描述清楚,请以附图说明。发明点的替代技术方案或可替代的技术要件、方法步骤等。如果有,也要尽量提出,以形成从属权利要求。
附:如果出现英文缩写或具有特殊意义的代号,请具体说明其含义及业界通用中文名称。
3、技术效果
与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相对应,将本发明所能达到的效果(包括社会的、经济的、技术的效果,最好有具体数据)具体地、实事求是地进行描述,科学分析和试验结果是最有说服力的证据。
附图及附图的简单说明
要提供描述本发明的必要的附图(即结构示意图,而不是工程图),该附图能清楚地体现发明点之所在,为此可采用多种绘图方式。对元部件或结构统一编号并命名,必要时也要提供有关现有技术附图。
具体实施方式:列举实现发明的实施例(发明构思的具体体现),举一具体的本发明的实现事例从而将本发明的发明内容部分体现出来,包括各电气元件及其之间的电性连接关系,如果是方法请具体说明每一部分的具体方法,包括静态关系、动态关系及作用效果
附:如果出现英文缩写或具有特殊意义的代号,请具体说明其含义及业界通用中文名称。
什么是商标“在先申请原则”?申请商标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武汉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申请予以驳回。
我国商标申请和注册以申请在先为原则,使用在先为补充。《商标法》第29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社情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的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对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视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如果申请人同时开始使用或者均未使用该商标,则由各申请人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的主持下,由各自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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