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哪个更容易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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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哪个更容易通过?

作者:湖北金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04 08:49:59

近似商标是指在同种行业或同一类别的同一项目的两商标相比较,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文字与图形的整体结构相似,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商标。

例如:两商标中的图形相似、一图形商标与另一组合商标中的图形相似、一文字商标与另一图形商标所指同一事物、两商标的图形虽不近似但文字读音相同并无法区别其所指事物的、两商标虽然使用不同的文字但其含义相同的、商标设计思想和色彩相近,且整体观察容易混淆的商标。

1、分类申请原则一份申请只限于一件商标。在不同类别的商品申请填报同一商标的,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2、禁止恶意抢注原则商标申请人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由一定影响的商标。

3、申请在先原则(1)申请在先为原则,使用在先为补偿,申请人对同一商标发生冲突时,以申请在先为原则,使用在先为补偿。不同一天申请的,则公布申请在先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已经通知但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书面通知。武汉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2)优先权的确定。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或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承认的国家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书名与作品一样是著作权人思维创作的成果,理应同等给予版权保护。但目前我国的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不保护书名,没有纳入保护范围的书名往往被人“合法”地侵犯。书名作为图书的重要载体,既要求与书的内容和风格相贴切,又必须便于读者接受与市场营销,在有限的字数内,尽可能准确、凝炼、吸引人。书名不受版权保护,助长了当下随意搭车、跟风、“傍书名”的出版乱象。

建议确定几条准入标准来限定保护的范围,如全国性评奖的获奖图书,累计销售10万册以上的,被改编为影视作品的,被翻译成其他文字3种以上的,列入公认权威畅销书榜并经专家认定的,等等。保护知名书名,不仅是对文化创造者的尊重和对权利持有人的保护,从长远来看,更是净化图书市场、扶持文化原创的内在要求。

转让商标要多长时间:6-10个月左右由此可以看出转让商标更能节约时间成本(提高2倍),在这个时间就是金钱,就是商机的社会里,对企业来说购买商标具有绝对的时间优势。

商标转让流程:1、商标转让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核发转让证明。2、商标转让所需文件:A、《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B、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C、委托代理的提交出转让方与受让人分别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受让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D、申请移转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E、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3、商标转让时间:大约需要610个月左右。

申请原则:

首先,商标遵循自愿申请原则。商标不是必须要申请的,但是为了自己企业将来的发展,商标也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在一些特殊行业商标是强制申请的。

第二,商标申请原则之在先原则。谁先申请谁就拥有商标专用权。有很多人误以为自己先使用这个商标那么就具有这个商标的专用权。其实并非如如此。

第三,商标申请原则之注册原则。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取得,不管该商标是否使用,只要符合商标的规定,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之后,申请人即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一个好的商标是企业品牌创立的基础,在创业之初一定要好好为自己的产品取一个名字。

商标转让形式:注册商标的转让形式有合同转让和继承转让。合同转让是指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通过签订转让合同的方式转让注册商标的;继承转让是指个人及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由法定继承人继受其注册商标的。

在实践中,大量的转让注册商标都是以合同方式转让注册的。转让注册商标,应依法履行一定的手续,且必须经商标局核准后,转让注册才能生效。转让注册商标而不向商标局办理有关手续的,属于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受到行政处罚,严重时还可能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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