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投诉应提交哪些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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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投诉应提交哪些书面材料?

作者:湖北金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11 08:08:40

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它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和组织形式构成,其中的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武汉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注册分属不同机构,因此造成注册商标与已登记使用的企业字号相同和相似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对于字号的权利保护,我国亦未有统一明确的规定。两者在构成要素与功能上都具有相似性,容易引起混淆。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两者间的权利冲突也就日益增多。有人问我,企业是不是应该把商号和商标一致起来?

我认为,把商号和商标一致起来确实是不错的选择,但是一家企业商号只有一个,但商标却可能有很多,不可能都一致。而且由于某些原因,有一些企业从开始就选择了商号和主打品牌不一样,注册商标当然与商号也不一样。所以,强求变更为一致倒也不是非做不可。尽管企业与商标一致或者不一致都不影响企业运营得很好。可是在以注册取得商标权的法律制度下,为了对付某些特别“懂法”的人抢注他人商号为商标,我还是建议把商号也注册为商标,即使是不使用。虽然我一点儿也不赞成注册不打算使用的商标,但是为了少一些打官司的麻烦,也只好提出一个自相矛盾的下策了。

保护在先商号权要难于在先商标权。特别是商标局在初步审查时,会主动引证在先商标驳回在后申请商标,商标权人不用参与甚至都不知晓,其权利就获得了保护。所以,就目前的商标注册环境而言,即使不使用商号作为品牌,也把它注册为商标对企业更有利一些。其实写这种文字真让我心中悲凉,作为审查员竟然建议当事人注册不会使用的商标,但理想再丰满,也得立足于现实的骨感。反正我们的商标库里不使用的商标多如牛毛,也不差再多几个为了保护商号而注册的。所以,商号,注册为商标吧,注册吧。

根据以前规定个体工商户是不能转为有限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唯一的办法是重新注册一个公司。现在,工商改革后个体户可以直接升级为有限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具备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自主选择向所在地的工商部门申请将自身主体类型转变为有限公司的企业组织形式。那么升级为公司有哪些要求呢,都需要什么条件呢?下面由小编为您解析。

个转企登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来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与决定即将要转为的公司的登记机关必须属于同一个登记机关,这里面的个体工商户是除开港澳台居民申办的个体工商户的;

(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为转企后企业的投资者;

(三)个体工商户有自己的名称;

(四)个体工商户未处于被司法查封、工商部门立案查处且尚未结案情形;

(五)经营场所不变;

(六)经营范围中的前置许可项目不增加;

(七)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是完全符合国家规定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所以,只要符合上面条件的,都可以将所有材料准备好去县或者区的工商局申请转型。因为不同的地方对于转型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所以可能会有小小的变动,有些地区要求严格,有些地区要求宽松,建议还是以当地工商部门具体的要求为准,一定要咨询清楚。

商标的显著性是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和服务的重要属性,因此商标的显著性一直受到人们的关注。今天,我想谈谈国际商标的特点。

一、在大多数国家,下列情况不被认为具有显著特征:

(一)商标使用行业中常用的商品名称或图形。比如,如果用“奶牛”作为奶粉的商标,由于奶牛是行业的一般商品形态,商标没有显著特征,无法核准注册。

(二)商标使用地名。根据国际惯例,许多国家和地区禁止使用地名作为商标,因为地名不能区分商品的不同生产者和经营者。

(三)商标仅由表明商品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和其他特征的文字、数字组成。比如“开司米”和“金”笔。采用这种商标将使货物与其他类似货物混淆。

(四)商标由简单的阿拉伯数字组成。使用阿拉伯数字作为商标会使人难以识别,而且会在一些商品中引起误解,比如用于鞋子的商标很容易与尺码混淆。大多数国家禁止数字武汉商标注册。例如,在广州生产的“555”电池的注册申请在巴基斯坦、肯尼亚等国都没有得到批准。

二、各国对商标特征的审查标准不同。

1、日本《商标法》和中国《商标法》在显著特征方面有相同的规定,但要求商标必须使用一种或多种特定颜色。

2、法国商标法的规定相对宽松。所有可用于识别产品、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如姓氏、别名、地名、标签、标志、品牌、印章、插图边缘、图片、浮雕、字母、数字、铭文等,都可以作为工商或服务业的商标。

3、英国和美国实行商标注册分为两部分的制度,对在a部分(主注册处)注册的商标的要求要比在B部分(附属注册处)注册的严格。四、根据英国商标法,任何申请注册为A部分的商标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司、商号、名称或者人名以独特的形式表示;

(二)申请人或者企业前身的签字表;

(三)一个或者多个原字;

(四)一个或者多个与商品特性、质量没有直接关系,但不属于地名、姓氏的词语。

每一项专利都要走公开阶段,在全世界来讲,专利都是以公开换取保护的,反而公开阶段也有利有弊,当专利处于公开阶段这也意味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在专利申请或专利说明书中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清楚、完整地公布出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清晰的了解到现有专利的状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根据外观设计中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供有关视图或者照片,以此明确希望获得的保护范围,“最后的公开”是指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请求保护的发明创造通过科学刊物书面公开,公示专利权的归属。

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递交专利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后并定期予以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有:

(1)专利申请中记载的著录事项;

(2)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的摘要、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及其简要说明;

(3)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请求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创造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决定;

(4)保密专利的解密;

(5)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驳回、撤回和视为撤回;

(6)专利权的授予;

(7)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8)专利权的终止;

(9)专利申请权的转移;

(10)专利权的转移;

(1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12)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合同的给予;

(13)专利申请的恢复;

(14)专利权的恢复;

(15)专利权的质押、保全、解除;

(16)十六、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的变更;

(17)对申请人地址不明的通知;

(18)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更正;

(19)其他有关事项。有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及其附图、权利要求书不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定期出版的专利公布、公告中公布或者公告,而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另行全文出版。

另外,专利申请中还存在一些不影响新颖性的公开行为,比如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发明创造;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发明创造;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发明创造的内容。

《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规定了不同的公布方式。对发明专利申请来说,规定自申请日起(要求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来说,规定在授权公告时才予以公布。之所以采取不用的公布方式,其原因在于发明专利申请要经过实质审查,审查周期较长,如果等到实质审查结束后才公布专利申请的内容,对同一课题进行重复研究、重复投资和重复申请的可能性就会增大,不能很好地发挥专利制度的作用,因此需要在授予发明专利权之前就予以公布。

专利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所有授权的发明创造在授权后,发明专利申请甚至在申请日后、授权以前的一定时间,都应当向公众公开。这是社会公众的利益所需要的。但是如果专利申请所述信息的公布可能损害国家的防务的,比如发明创造是一件新式武器及其部件,专利局有权不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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