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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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多久?

作者:湖北金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2-03 08:13:17

一直以来,营业执照丢失或者损坏需要补领补发的时候,都需要申请人在报纸媒体上刊登原执照作废声明。而登报一次费时费力还要花费登报费用,让很多企业费心。但是从2018年9月开始,营业执照丢失就不需要再登报公示了。自2018年9月起,营业执照丢失或者损坏的企业无需在报纸媒体上刊登作废声明,只需要按照自主公示、自负其责的原则,直接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通过“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的栏目自行进行公示即可。而整个公示过程完全自主操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公示操作的流程如下:1、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点击企业信息填报2、按照要求填报相关信息3、点击营业执照作废声明填报信息,点击保存并公示根据页面要求填写相关信息。营业执照副本编号即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括号内编号,详见营业执照副本公告发布完成后,申请人还需要及时前往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补照手续。另外要注意的是,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暂不支持网上公示。随着如今“互联网”工作模式的大力推广,网上公示使得申请人补办营业执照更加方便快捷,但是还是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营业执照,最好不要丢失或者损坏哦!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注册商标有效期,是指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保护期限。注册商标专有权受期限限制。那么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多久?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期满之前十二个月可以进行续展并缴纳续展费用,每次续展有效期仍为十年。

续展次数不限。如果在这个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可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若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续展注册的,商标局将其注册商标注销并予公告。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武汉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商标在注册时,可以任意选择多个要素组合在一起,文字和图形可以互相组合,在文字上也有一定的选择空间,可以注册中文名称的商标,也可以注册外文的商标,注册外文的商标里英文商标应该是使用范围最广的了。那么对于像申请注册英文商标,有什么需要了解的注意事项呢?

1、注册的英文商标组成、包含的意义、以及读音或外观不能和国家名称相同或相近,这些都是不能够作为商标使用的。2、如果是带有国家名称的英文简称或者是缩写为CN/CHN/PRC/CHINA/等或者是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均不可作为商标使用。

不过在以下这些特殊情况下也是可以使用的:1、具有明确的其他含义但是并不会造成公众误认的,如果某英文名称和一些国家政府机构的英文名称相似,但是该英文有明确的其他含义的话,可以作为武汉商标注册使用。CHAIN(链条)与我国英文名称CHINA2、字母经过组合排列后的英文商标和商标法规定禁止作为商标名的名称没有关系,完全不存在误导消费者或让公众混淆来源的名称是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3、描述的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不会使公众误认的。4、经该国政府同意的。

在注册英文商标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有:1、含有国家名称或者是著名城市名称的容易被驳回2、商标含义负面容易被驳回3、商标字头近似容易被驳回4、与中文译意商标相同容易被驳回5、含有国际机构缩写的容易被驳回英文商标怎么注册比较好?英文商标注册需要注意的还是比较多的,首先注册商标英文商标名称就需要具有显著性,没有特殊含义的英文商标想要具有显著性还是需要附加比较专业的说明的,建议商标申请人可以委托专业的代理公司办理。

商标权人在对后注册商标提起争议裁定,应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递交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正、副本各一份,内容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争议商标和被争议商标的情况,申请争议裁定的理由、事实和证据等。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争议裁定申请后,通知被申请人限期答辩。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事实和理由并经核实的基础上,依法对争议的注册商标作出权属裁定。

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应当满足的条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有两种结果:申请人提起争议裁定的理由成立,应宣告被争议的注册商标无效,被争议人应限期交回武汉商标注册证,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自公告之日起终止,其商标权从核准注册之日起消灭;申请人提起争议裁定的理由不成立,应驳回申请,维持被争议的注册商标。该裁定结果最终也会录入中国商标网的信息系统,在其网站进行商标查询就能了解详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以书面形式送达争议双方和商标局。

争议双方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争议裁定程序中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当指出的是,我国商标法在修改前,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规定为终局决定,没有赋予当事人以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这不仅不符合国际公约关于商标确权的通行做法,而且也有违我国的法治原则。根据现代社会的法治原则,大多数国家均实行商标确权的司法终审制,即由司法机关决定商标权的最终归属或商标权的存灭。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62条也明确规定,有关获得和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中作出的终局行政决定,均应接受司法或者准司法当局的审查。因此,我国修改后的《商标法》改变了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作为终局裁定,当事人不能向法院起诉的做法,规定不管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作为一审程序,还是作为当事人对商标局决定不服提起复审的二审程序,凡是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都可以向法院起诉。商标确权制度的这一重要改变,反映了我国法治的日益完善,使我国商标保护制度与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及国际通行做法更趋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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